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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2012年07月31日 09:39   来源:  点击:[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正案)2007年9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颁布实施。该《实施办法》的通过,解决了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衔接问题,标志着我省妇女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此次修改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在原四川省《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妇女法》,根据四川实际,在结构和内容中都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实施办法(修正案)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我省在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实施办法》的体例,分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条款由原来的46条扩充为48条。其中新增4条,删除2条,修改20条。

    《实施办法(修正案)首先是增加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为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统一,《实施办法(修正案)在第一条中增加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体现了促进这一基本国策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二是进一步细化了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对政府的职责分层次作了规定。

   《实施办法(修正案)》对人大女代表候选人、政府女领导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女性成员等的比例和名额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健康状况,《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

    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实施办法(修正案)》借鉴了外省区的立法经验,经过反复论证,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内容并对性骚扰加以界定。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具体表述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从实际出发强调了“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实施办法(修正案)》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中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省在妇女维权方面的特色工作。在此次修改中,以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为基础,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我省的实际做法,对这方面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在第四十条中,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规定了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在第四十条第五款特别规定“受害妇女提出处罚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在财产权益方面。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问题常有发生,女大学毕业生因故需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较为困难的现状,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我省实践经验,《实施办法(修正案)》突出了对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权益的保护。同时对结婚、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相应也做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修正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仍在离婚或者丧偶,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男子结婚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本款规定。女大学生毕业后需要把户口迁回原籍的,户口管理机关和村委会不得拒绝。”

   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并促进全社会共同承担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之责,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办法(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妇女组织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投诉,妇女组织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有权要求和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并予以答复。”

   针对原《实施办法》对权益受侵害的困难妇女法律援助措施不够完善的不足,《实施办法(修正案)》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责任,规定“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为了有效遏制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实施办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制裁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日依法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办法(修正案)》还规定了单位和雇主的对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责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新的内容反映了十多年来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成功经验,遵从宪法和上位法原则,注重于其他法律的协调衔接,体现了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四川特色的地方性和适当刚性条款的可操作性。

    这次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工会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