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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产假审批制度
2012年07月30日 23:47   来源:  点击:[

    产假、流产假由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计划生育和非法生育者不给产假、流产假,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相应处理。

   1、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正常的流产假,怀孕4个月以内给流产假2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给流产假42天。

   4、晚婚晚育者可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5、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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