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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
2012年08月06日 09:23   来源:  点击:[

一、事项名称

 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事项类别

 证件办理

 三、办理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四、办理条件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六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领取《生育服务证》。

 五、提交材料清单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生育服务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九、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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