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事项类别
证件办理
三、办理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四、办理条件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六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领取《生育服务证》。
五、提交材料清单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生育服务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九、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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