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事项类别
证件办理
三、办理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办理条件
(一)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
五、提交材料清单
(一)办理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
(四)婚育情况变更证明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决定。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
(三)**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只**给申请人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九、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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