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2013年03月26日 16:01   来源:  点击:[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实施审查审计中严格遵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防止工会经审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结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审计署颁发的《审计人员守则(试行)》、《廉洁奉公若干规定》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六项纪律》,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2、认真贯彻执行全总经审会制定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5个暂行办法和规范审计行为的8个试行规定,以及市总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办法,依法规范审计行为,使每项审计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等都符合规定。

  3、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有效监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环节。通过审查监督,促进收缴率的提高、促进管理规范的加强、促进使用效能的提升,实施从“源头”、“过程”到“结果”的全面监督。

  4、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有关规定,经审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5、不准以对下审计或开会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公务出差不得住高档酒店、宾馆,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及其它娱乐活动。

  6、落实处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婚丧喜庆等个人重要事宜,必须要事前和事后(均以10天为限)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不准借婚丧喜庆、节假日、住院等事宜借机敛财。

  7、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给下属单位报销。不准以虚假、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等证书。

  8、对群众和被审计单位揭发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处理,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

来源: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