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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评定办法(试行)
2017年04月12日 10:40   来源:  点击:[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帮助和缓解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家庭重大变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的家庭生活困难,切实搞好我院在册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及遗属的困难补助评定,规范评定程序和标准,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成立“四川文理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困难补助评委会),困难补助评委会由学校领导及校工会、纪委、审计处、计财处、校医院、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组成。

二、  困难补助评委会工作职责:

(一)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二) 负责对困难补助申请的审批;

(三) 对困难补助人员情况及名单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办理困难补助发放等相关手续;

(四) 做好相关事件记录及档案整理、保管工作。

 

三、  补助对象

(一)在岗在册教职工;

(二)离退休教职工;

(三)已故职工配偶;

(四)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抚养人依靠已故教职工生前供养的。具体条件如下:

1、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母亲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配偶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或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已故教职工的弟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或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评定困难补助:

1、     已故教职工的子女、弟(妹)已大学毕业离校、参军或年满18周岁的;

2、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     受到刑事处罚的;

4、     死亡的。

四、  补助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教职工本人优先的原则;

(三)    按实际困难程度分等级评定补助的原则。

五、  补助标准

(一)    特殊困难补助: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患有癌症、瘫痪、突发中风、脑溢血等重大疾病,或长期卧病在床、住院治疗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年。

(二)    一般困难补助:教职工本人、已故教职工之配偶,依靠已故教职工生前供养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抚养人,其家庭人均总收入达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困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年。

(三)    因公致病(残)的或遭遇重特大疾病的,据具体情况研究另行研究。

六、  评定程序

(一)    每年1210日至1220日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家庭困难状况、收入情况以及困难等级等;

(二)    报所在部门认真审核,并由所在部门负责提出贫困等级初步意见;

(三)    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核实,提出补助方案和标准;

(四)    报困难补助评审会审定;

(五)    对补助对象和标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    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计财处发给补助资金。

七、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九、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