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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04月12日 10:45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会,加强学校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工会财务行为,使学校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服务、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原则为: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财务纪律,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工会实际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依法获取原则。学校工会的各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一年内可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一次,由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在经费使用上,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确保集中财力保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提倡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实施民主管理,年度经费开支和预算应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代会报告,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接受会员和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工会依据有关法规,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工会经费的日常开支由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报销,工会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席签字报销,固定资产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派专业会计进行财务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会计负责核算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出纳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凭证并做好收支日记帐。会计与出纳人员必须分设,帐与钱物分管。

第六条为有效防范风险和规范使用财务印鉴,规定:1、支票预留印鉴章由工会会计和出纳人员分别管理;2、责任人负责印鉴的保管和使用,非责任人不得代行用印。责任人外出,由常务副主席指定人员临时负责印鉴的保管和使用,但支票、印鉴章必须分存,严禁交由一人管用

               第三章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

第七条学校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会费。凡学校工会会员,均须依法缴纳个人会费。个人会费缴纳标准应按个人月基本工资的0.5%计算。即:个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x0.5%=每月应缴纳的会费。

(二)行政拨缴经费。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转入学校工会独立银行账户。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校工会的补助款项,以专项转款划拨给学校工会。

(五)其他收入。学校工会获得的捐赠及其他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

第八条学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上解经费。其余经费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含部门工会自主开支经费)包括:

(一)学校工会为会员及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工会工作竞赛费用、“教工之家”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建设等资本性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以及部门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学校工会和部门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学校和部门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教育、体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学校工会和部门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五章  工会经费开支标准

第九条工会经费开支遵循依规依纪、严格规范、量入为出、合理适度的原则。学校工会及部门工会依据以下标准,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标准,但必须由工会委员会(或二级工代会)表决通过,并以文件的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开。

(一)教职工文体活动的奖励补助标准,由校工会另行制定奖励办法,部门工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本部门工会奖励补助办法。

(二)工会组织会员开展工会活动、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因活动耽误正常用餐时,可以组织会员集体用餐,或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餐(或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工作餐标准,严禁以聚餐代替工会活动的开展。

(三)工会对生活困难、生病、去世等教职工送温暖慰问费,参考学校工会慰问等管理办法执行。

(四)逢年过节(特指国家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工会可以对会员生日进行生日慰问,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部分生活用品等;工会可以在会员生日时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五)开展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或比赛,如有需要可为参赛人员统一购买表演、运动服装,但要厉行节约,不得购买与表演、运动无关的服装。

(六)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时,坚持就近原则,必须做到当日往返。

 

                  第六章   工会财经纪律和报销规范

第十条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公开透明,职工满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办法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按符合规定的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假报,以领代报。

第十一条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应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发放奖金、奖品应附实名签领单;举办活动要有具体实施方案、通知以及明细经费预算,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工作餐要附用餐人员人数、用餐发票。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发放。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事项,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应当不予审批,财务人员应予拒付。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大宗物资(单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采购严格执行学校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各种款项的收支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除确需现金支付的外,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或采用公务卡结算。部门工会经费实行预借、核销制,即由校工会核定借支一定额度的周转金,年末按规定核销。

 

第七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并及时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修订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原《四川文理学院工会财务制度暂行办法》废止。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