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
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关于印
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 《四川省总工会工会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川工发〔2018〕6
号)以及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工教科文卫 〔2018〕
10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工会以及校内二级分工会各项相
关工作。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 经费独立、 预
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等六大原则。
第二章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
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3 —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
位行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
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
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
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学校每年按人均 1300 元
的标准给予工会行政补助,以后视学校财力逐步增加,保证工会
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工会作用充分发挥。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事
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
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
资产处臵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
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
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四川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
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学校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工会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 4 —
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
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
宣传等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
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
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
奖励。
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
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 10%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 300元
以内;外聘授课教师酬金参照学校学术讲座有关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
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臵、租赁与维修方面
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
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等。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 5 —
奖励。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臵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
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 300 元以内;
未设臵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
方式,确需购臵的,人均每两年不超过 800元。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
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学校所在地公园年票。会费不
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
的三倍。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
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
品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
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校内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校外裁判员、评委、教练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工作人员每
半天不超过 5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
务费。
文体活动中须开支的伙食补助费的,需提前经校工会同意,
活动后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伙食补
助标准。
学校工会组织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竞赛活动根据竞赛项
目级别和类别予以奖励。赛事级别认定为:— 6 —
A 级:由校工会组织职工参赛的全国性的重要竞赛;团体一
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团队 3000 元、 2000元、 1000元,个人一二三
等奖分别奖励 1500 元、1200 元、1000元;
B 级:由校工会组织职工参赛的省级重要竞赛;团体一二三
等奖分别奖励每队 1500元、 1000元、 600元,个人奖励 800 元、
600 元、400 元;
C 级:其它一般性竞赛(市级重大竞赛、校工会组织的校级
竞赛) ;团体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每队 1000元、 800 元、 600元,
个人奖励 200元、150元、100元.
如竞赛只有名次没有等级,则认定第一名为一等,第二、三
名为二等,第四至第八名为三等;团体奖不含优秀组织奖、道德
风尚奖等。 由上级工会、学校委托校工会组织承办的校内外临时
竞赛活动,根据竞赛实际情况参照此奖励标准执行,一般不得高
于此标准。各项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向校工会提交相关
材料(通知文件、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经工
会审核后,给予奖励。
同一项目在同一赛事获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获奖级别奖
励;同时获得等次和团体奖励的以其中奖金最高一项奖励,不重
复奖励。集体奖励由项目负责人代为领取,个人奖励由本人领取,
原则上不得代领。
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应事前履行申报手续,经校工会批— 7 —
准认定后实施,否则校工会不予经费支持和奖励。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
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
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
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
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
娶、退休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
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逢年过节慰问。按上级规定, 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
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 2100 元。逢年过
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
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
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如普通
月饼、粽子、米、面、油、水果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
活的发放方式。
生日慰问。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 300 元的生日
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退休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 500元的纪念品。
住院去世慰问。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 500 元
慰问金或慰问品,动手术的给予 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 8 —
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 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
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 1000元的慰问金。由校工会
组织看望慰问,也可委托二级分工会看望慰问。
困难慰问。 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关于修订印发﹤教职工困难
补助评定办法﹥的通知》川文理〔2017〕1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
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
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
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
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
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
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具体补助标准— 9 —
由工会结合我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
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
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
列支额度,由工会结合我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
执行。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
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
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学校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
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
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
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
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
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
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10 —
用于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
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比赛活动支出及其奖
励支出。
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
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
励标准,由工会结合学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
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
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
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由工会结合学校实际和兼职工会干
部工作量,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
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工会经批准同意后,可开展评选表彰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
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彰比例:先进集体不超过分工会总数的
50%,一、二、三等集体奖金或奖品分别为 2000元、1500 元、
1000元;先进个人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 5%,每人每次奖金或
奖品不超过 3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按照《工
会法》和上级工会文件规定执行。— 11 —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具体经办人员对相关开支金额、票据
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
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
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一级工
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
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
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
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
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
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
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
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
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臵会计机构、合理配
臵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
财务管理状况。— 12 —
第十七条 学校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
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学校表彰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
学校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不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月 1 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