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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2012年11月12日 17:22   来源:  点击:[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    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    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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