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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2015年“扶贫日”四川系列活动的通知
2015年09月29日 15:37   来源:  点击:[

                                                            川教函 [2015]470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扶贫日”的批复》(国函[2014]97号)明确,自2014年起,国家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四川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5年“扶贫日”四川系列活动的通知》(川开发〔2015〕7号)精神,确保我省教育系统2015年“扶贫日”四川系列活动扎实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国务院设立“扶贫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贫困地区的格外关心,对贫困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加快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扶贫日”活动,大力宣传扶贫活动的重要意义、教育扶贫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以“奉献一份爱心,点燃一盏希望”为主题,广泛开展募捐、特色扶贫、“结对认亲,爱心扶贫”等系列活动,全力推动教育系统积极支持参与扶贫事业。
    二、开展扶贫日系列活动
    按照省扶贫移民工作局制定的《2015年“扶贫日”四川系列活动方案》和《2015年“扶贫日”四川公募活动方案》,请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履职尽责,配合做好“扶贫日”系列活动。
    (一)特色扶贫活动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发挥教育智力,人才科研,结合自身的实际优势,开展科技扶贫、文化扶贫、产业扶贫、技能培训扶贫、兴教助学扶贫、访贫慰问、送温暖等特色扶贫活动。
    (二)开展公募活动
    今年9月1日-10月17日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集中募捐,实行分级管理,多级负责方式进行,募捐倡导自主自愿,自行选择募捐方式的原则进行,不得下达捐款硬性指标,不得搞硬性摊派,不得扣发工资津贴,不组织学生参与。募捐方式分为两种:一是资金募捐。无定点扶贫任务的高校所募集的资金汇至省级指定受赠机构;有定点扶贫任务的高校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捐赠到定点扶贫地和贫困户,不需捐至“扶贫日”各级公募活动指定账号。二是物质募捐。由捐赠单位或个人直接捐赠受捐单位或个人,不受地域限制,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捐赠完成后由物资接收方的地方政府提供捐赠凭证并估算价值。    
    各高校应坚持自愿原则,在10月17日前组织在职教职工开展一次扶贫捐赠活动,学生不得参与。无定点扶贫任务的省属高校捐赠款,由学校汇总后,通过银行向公开的专用账户汇缴(户名: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开户行:建设银行新华支行;账号:51001870836051577126),汇款后取得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四川省“扶贫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地址:成都市学道街26号;邮政编码:600016;联系人:漆东莉;电话号码:13036667209;传真:028-86605155。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集中募集”)。省扶贫基金会收到汇款凭证后核实确认,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捐赠发票寄送汇款单位。
    捐赠完毕后,请各高校认真准确填报《2015年“扶贫日”四川各高校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0月19日前报教育厅财务管理处。联系人:蔡敏;电话(传真):028-86115561;电子邮箱:434904005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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